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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周老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蒲公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苏0684执保657号

申请人浙江菲健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伟荣医疗器械海门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浙江菲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伟荣医疗器械海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银行南通包场支行,账号为47×××62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273万元。

因账户余额不足,当日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201084.07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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