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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5355.54元; 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3679.9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承担3279元,由原告***承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