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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共计171336.08元(173336.08元-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20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

鉴定费1925元(2750元×7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承担165元,被告***承担1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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