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胜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可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市胜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可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000元及违约金(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8元,由被告南昌市胜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