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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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0887元; 二、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利息25866.51元。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