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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江西南昌长运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142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240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2400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西南昌长运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343.1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江西南昌长运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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