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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84011.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下浮12%(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的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384011.66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基数);

三、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8元,由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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