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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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6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2日的期内利息为2309.67元、复利4.44元,自2019年4月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9年8月24日止;复利自2019年4月3日起以当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但上述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均以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2日的期内利息为177.67元、复利0.34元,自2019年4月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止;复利自2019年4月3日起以当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但上述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均以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2日的期内利息为177.67元、复利0.34元,自2019年4月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9年9月22日止;复利自2019年4月3日起以当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但上述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均以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