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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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64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7649.8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