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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
武汉威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冶市友能机械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货物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56元,由被告大冶市友能机械维修部负担550元,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负担7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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