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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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偿付借款本金31684529.68元、利息127565.6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暂止2019年9月19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2227675.91元、8968.8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1684529.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65‰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利息127565.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65‰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1幢丁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及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13幢丙102室、202室、302室、402室、502室的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7)第011047号,建筑面积:1352.26㎡]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3年高抵字000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28.05万元为限; 三、若被告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6)第042540号,建筑面积194.65㎡]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3年高抵字0002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66.93万元为限; 四、若被告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7)第037866号,建筑面积253.78㎡]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3年高抵字000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554.49万元为限; 五、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5年高保字0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360万元为限;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5年高保字0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510万元为限;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本金31684529.6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108591.46元、1896330.51元、6499.2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1684529.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5‰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利息108591.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55‰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5年高保字0004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510万元为限; 八、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6年高保字000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500万元为限; 九、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40002016年高保字0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500万元为限; 十、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32元,减半后收取103666元,由被告温州浩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