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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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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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