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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德州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御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