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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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银蓝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银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银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962.50元,邮寄送达费127.2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银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2.65元,被告广州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500元,由反诉原告广州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