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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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正汇兴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汇兴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息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市万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正汇兴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万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广州中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万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