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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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博蓝特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博蓝特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5121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451213.1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002元,由本诉被告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1563元,由反诉原告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