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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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千弘水族用品有限公司 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千弘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36120.8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43612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4元(原告预交),预算费5000元,合计13894元,由被告安徽千弘水族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