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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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3831号民事判决; 二、欧伙华、曾慧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并扣减31000元),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之和以不超过[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并扣减21000元)]之和为限; 三、驳回郑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郑凯负担1500元,由欧伙华、曾慧蘭共同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郑凯负担600元,由欧伙华、曾慧蘭共同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