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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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