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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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 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1813.44元; 三、驳回上诉人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人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6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8566元,由上诉人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96.2元,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56元,由上诉人南昌德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19.2元,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