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确认《房屋定购协议书》、《商铺借用协议书》于2021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20万元及“定金2万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651室商铺”房屋(双方同日履行时,不分先后顺序)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6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