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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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损失合计302000元。 上述赔偿款汇入湘乡市人民法院代管费专户(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账号:8201××××4843)中,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38元,由***负担840.3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