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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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皖07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皖07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吴松林死亡的各项损失283906.77元”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因吴松林死亡的各项损失28429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86元,减半收取6243元,由上诉人***、***、***负担2497元,被上诉人***负担3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上诉人***、***、***负担3098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