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六安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1842.91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以141842.91为基数按日利率0.5‰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款清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