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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安达节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阳安达节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474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724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货款56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货款140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沈阳安达节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沈阳安达节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15元;保全费4870元,沈阳安达节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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