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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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截止2021年3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1,179.1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截止2021年3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的利息人民币4,100.49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5,749.33元,合计人民币9,885.8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1,179.14元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6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8.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