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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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1,2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州绿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