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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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566.3元及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自每季度物业管理费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