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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4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 二、***和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沈阳市沈京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8.8万元; 三、驳回沈阳市沈京实业有限公司、***和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和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沈阳市沈京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沈阳市沈京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和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和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沈阳市沈京实业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