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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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丰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中安(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清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属三眼塘中心加油站、工业园加油站、石矶湖中心加油站、桥北加油城阁佬加油站四个加油站,并交还上述加油站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簿等资料; 四、变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按照每月28万元的标准共同赔偿***、***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四个加油站交还之日止的损失; 五、驳回***、***、***、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67元,由***、***、***、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430元,由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790元,由***、***负担82147元。一审案件反诉费36080元,由湖南丰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67元,由***、***负担80147元,由***、***、***、沅江市沅南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30元,由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