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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1769号 肖水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肖水英与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一、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赔偿金无责任赔偿限额12000元内直接赔偿12000元给原告肖水英。 二、被告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偿金无责任赔偿限额12000元内直接赔偿12000元给原告肖水英。本案受理费8844元(原告肖水英已预交),由被告一段世海和被告二泰和县兴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05元、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10元、被告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210元、原告肖水英负担50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肖水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3日、25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共向本院支付12293元(含赔偿款12000元、受理费210元、执行费83元);2021年4月24日、5月31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共向本院支付12293元(含赔偿款12000元、受理费210元、执行费83元)。另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保证金账户汇入50000元,该款已提取至本案执行款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到位的74586元中,其中74420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肖水英,执行费166元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