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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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营运损失7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