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靳某、王某(债务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债权人)截止2019年4月12日的借款本金367021.88元及积欠利息44687.65元; 二、被告靳某、王某(债务人)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债权人)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靳某、王某追偿,被告靳某、王某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靳某、王某、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