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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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327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81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1500元,合计人民币168332.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中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584.66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义丰支行,帐号:62×××77),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37747.9元(39052.9+750+1500-3555)(已扣减应承担的诉讼费)(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沂分行,帐号:62×××1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鉴定费1959元,合计3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