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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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9,289元; 二、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889,28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如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在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对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0元,减半收取计11,005元,由原告***负担3,346元,由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