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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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 海阳康泰竣彤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垫付款本金19162.5元、违约金3832.5元、律师代理费4169元,合计27164元。 二、被告海阳康泰竣彤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垫付的19162.5元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海阳康泰竣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