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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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截至2021年1月26日的欠付本金12622.44元、利息8785.2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