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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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4828.3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1000元,合计人民币63208.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87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3803.35元{(63208.37-28700)×40%},合计人民币42503.35元,扣除其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32503.35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解放北路支路,账号:62×××4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鉴定费750元,合计1259元。原告***负担4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