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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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962,920.00元。 二、被告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962,9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