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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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锦屏有限公司 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维修费用共计1781339.4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1781339.4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33元,减半收取11266.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