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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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327658.3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以632765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