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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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欠原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215800.5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0元,由原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280元。司法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被告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司法鉴定费8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到鉴定公司,本案生效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