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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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唐鹏与被执行人唐忠、唐敏、唐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忠、唐敏、唐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鹏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忠、唐敏、唐莉向申请执行人唐鹏支付50000元抚恤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忠、唐敏、唐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忠称抚恤金504882.4元由其保管,被执行人唐忠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唐鹏支付50000元抚恤金。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鹏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鹏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唐忠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8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