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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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万元; 二、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借款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为30243333.33元、复利为1329950.94元、罚息为6808333.33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借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5月17日为478137.91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3%/360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0元; 五、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承担上述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1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5108元,由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