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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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春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念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春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念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00元; 二、被告云南春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念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29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2018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云南春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