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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邵阳县自来水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阳县自来水公司要求确认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涉及原告邵阳县自来水公司债权转让给被告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邵阳县自来水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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