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7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云南润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