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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东山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东山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乐贷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5624.81元;

二、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562.48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435624.8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汇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HNCG2015-001、002、004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利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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