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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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负担2090元,***负担34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负担。前述2090元和1070元***已预交。***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