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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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爱尔法化学品有限公司 淄博鲁燕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淄博鲁燕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爱尔法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30,0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被告淄博鲁燕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