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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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创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1074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80.91元,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康创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






